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7〕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三批取消39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另有14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的落實和銜接工作,明確責任主體和工作方法,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改革的系統性、協同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國務院
2017年1月12日
國務院決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2017年1月12日,國務院印發《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明確在前兩批取消230項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再取消39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其中包括由《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4年第125號,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規定的,由省、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的“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被正式取消。國務院要求,取消審批后,住房城鄉建設部要研究制定物業服務標準規范,通過建立黑名單制度、信息公開、推動行業自律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有關專家解釋說,國家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就是要對現行行政審批中那些直接影響企業創業活力的事項,實行定向清理。本次取消事項,從內容看多數涉及企業生產經營、個人就業創業,取消這些事項有利于為企業和群眾松綁減負,釋放市場活力。從實施面看,量大面廣,與老百姓直接相關,取消這些事項有利于地方簡政放權,方便老百姓辦事。
我國物業服務企業開始實行資質管理是從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其依據是原建設部制定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這部規章是根據2003年9月1日起生效的《物業管理條例》授權制定的,并且2007年11月26日根據《物權法》實施后的法律術語,進行了一次修改;將“物業管理”變更為“物業服務”;同時取消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年檢制度。之后因為《公司法》的修訂,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訂《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刪除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五條一項中的“1.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刪除了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以上”,刪除了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實施12年以來,在培養物業管理服務專門人才、促進物業服務市場發展、防范市場風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自2004年開始的各省市大規模的物業管理人員上崗培訓,以及2010年開始的注冊物業管理制度,通過設置個人從業和執業許可的方式,培養了大批的物業管理專門人才。因為物業服務涉及小區范圍的公眾利益,通過對物業服務企業規模準入的管理,在防范市場風險中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由于《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制定時缺乏實際價值評估,并且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寬嚴不一,也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影響首先考察一下三級資質的條件:“1.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4.有委托的物業管理項目。”
三級資質是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起步級,因此對實際管理服務規模沒有作出要求,但是對專門人員提出了10人的要求。通過簡單計算,可以得出這10名專門人員,僅工資和社保類繳費支出,每月需要支付的費用不低于5萬元;再按每1萬平方米服務面積需要3名保安、清潔、綠化、維修等人員測算,如果一個剛起步的物業服務企業僅服務一個10萬平方米多層住宅小區,那么每月僅工資性支出將超過每平方米1元;而物業服務成本中,人員工資占比一般不超過50%-60%,那么相應的物業服務成本將高達每月1.5-2.0元/平方米。在全國范圍內,估計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的占比在70%以上,而且管理面積不超過10萬平方米的不會低于三分之一。
通過計算和分析,如果完全按照資質管理的規定去做,那么這部分企業基本上沒有盈利可言。當然為了資質管理需要,部分企業采取了申報人員一套而實際運行人員又是另一套的做法。這種被迫造假行為,抵消了資質管理的積極作用。《物業管理條例》制定之初,提倡建管分離。大部分開發建設單位下屬的物業服務部門,紛紛另行注冊,成為開發建設單位的全資子公司。實際上對于規模較大的開發企業,仍然是自建自管。因為這些企業資本雄厚,具有人員優勢和承接服務項目的優勢,并且大部分能夠取得一級或者二級資質,因此形成了物業服務市場各自為政的壟斷。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依據的條件是注冊資本、人員資質及人數、管理服務面積。因為《公司法》修訂后,《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也作了相應修訂,即取消了注冊資本這一個條件。
2015年3月13日,國務院發布通知,取消物業管理師等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注冊職業資格認定行政審批。緊接著人社部和住建部也取消了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并且在2010年實行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之始,各地已先后停止了物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職業資格)考試和頒證。毫無疑問,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的第二個條件也不再存在。
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刪除了原《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三十三條和第六十一條這兩條與企業資質管理相關的條款。
綜上所述,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必備的三個主要條件,因為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國務院的決定,都已不存在。同時國務院通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取消了物業管理人員從業資格限制。繼續推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已經缺失了主要依據。
沿海試點省市,比如廣東省、海南省、深圳市已經相繼暫停了二級和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審定。只是稍顯無奈的是,還需要繼續向住建部轉送一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審定材料,這也許就是一種特色吧。
也許有人會說,因為上位法《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這一條并未修改,所以住建部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也不會作出相應的修訂或者廢止。
然而,法律法規之間是具有相互聯系的,甚至是相互依存的。筆者相信,現行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制度,將會被物業服務行業自律體系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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